法律专家李可书博士 :股权激励让企业和员工“双赢”

 

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鼓励和留住核心人才的方式备受企业青睐,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分离的矛盾,使得公利益与激励对象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趋向一致。那么企业和员工到底谁才是股权激励的最终受益者?股权激励措施是否只是在给员工“画大饼”?

首先从一个案例说起。

中关村在线(ZOL)成立于1999年3月,其产品、渠道方面的资讯在IT业界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并在2004年3月被CISI人气榜列在IT资讯网站第六位。

2000年3月,中关村在线与部分核心人员签订了“劳动合同”。其中一条激励性“条款”是:“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,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,自乙方获得第一笔股权之日起,乙方每工作满一年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。如果甲方在乙方获得第一笔股权期满之前上市,乙方可以提前获得第一笔甲方分配的股权。”在分配股权的巨大诱惑之下,员工都相继选择签订合同留在公司,而该股权激励也确实为公司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,中关村在线此后逐步平稳发展起来。

2004年10月,美国著名网络公司CNET以1500万美元收购中关村在线。曾签订“劳动合同”的几位当事人要求公司兑现分配股权的合同承诺,但公司一直回避,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。

这次股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:

首先,该股权激励的内容包含于劳动合同中,导致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础劳动关系相互牵扯,增加了该股权纠纷的复杂性。同时,由于该激励内容制定后没有正式公布,也阻碍了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。

其次,其股权激励方案过于粗放,甚至仅有一个单独的条款,缺乏可操作性。而且本案条款的规定本身也存在很大纰漏。该激励内容既未考虑公司的股份总额,也未考虑分配股份所占公司股份总额的份额,公司也未就所分配股份所代表的权益大小进行估量,除此之外,公司也未就授予激励收益设定业绩标准或者设置其他任何保障措施,种种因素综合发酵,最终导致公司无法兑现其承诺。

本案是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典型的负面案例,从该案件也给了正在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一点启发,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慎而又慎。如果公司随意制定股权激励方案,不仅无法产生应有的激励效果,还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股权激励纠纷的产生。而在纠纷产生后,如果公司又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双方矛盾,则将使得纠纷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扩大,导致公司员工对公司失去信心,也将给公司的公众形象和未来长远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。

如果股权激励制度设置的比较顺利和合理,则能够体现出股权激励的优势,如能让员工“翻身做主人”,有效地弱化劳资两者之间的矛盾,从而使得公司与激励对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实现双赢;同时,还能增强员工的企业认同感,通过股权激励使得激励对象获得更多的收益,自然能够激励其为公司尽心尽力地奋斗;最后,强烈的认同感使得激励对象主动投身于公司良性发展之路,以提高公司业绩。可见,在这种情况下,股权激励的最终受益者既是“员工”,也是“公司”,形成了“双赢”。

反之,如果股权激励制度设置的不合理,就会出现如本文的案例这样,不但不能提到“激励”员工的效果,甚至起到反作用,让员工产生怨愤、“对簿公堂”的情况发生。那么,对公司和对员工来说,都是“双输”。